米兰(中国)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米兰平台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培养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竞争力,学校特设立“米兰(中国)科学研究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该基金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应用型项目,每年评审两次。
第二条校基金项目面向全校在职在岗教师,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均可通过其所在系部或平台提出申请。
第三条科技处为校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及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四条校基金项目选题应符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办学特色和办学定位,应围绕学校发展目标、近五年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团队建设规划。
第二章基金重大项目
第五条校基金设立重大项目主要为培育米兰平台具有一定优势的学术带头人及群体的成长和壮大。鼓励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交叉融合,培育申请高级别项目和产学研相结合的科研队伍和科研基地。
第六条校基金重大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优先。
2、选题必须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代表学科发展的方向,体现学校重点学科的优势与特色。项目研究内容紧密联系学科建设,具有前沿性、交叉性、创新性及一定的开发应用和市场前景,研究成果丰富。
3、已承担过三类以上项目、校基金人才项目、校基金重大项目的教师不得申报校基金重大项目。
第七条重大项目立项者须在研究周期内成功申报三类及以上有经费资助项目方可验收结题。
第三章基金重点项目
第八条校基金设立重点项目主要为培养青年教师,促进优秀青年科研工作者脱颖而出,为学校的学术梯队培养后备力量;同时,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开展应用性研究,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前期工作基础和有明显创新思路的科研项目。
第九条校基金重点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中级以下职称,或硕士以下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必须有一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参加。
3、申报凡已承担过四类以上项目、校基金人才项目、校基金重点项目和校基金一般项目的教师不能申报校基金重点项目。
第十条重点项目立项者须在研究周期内成功申报四类及以上有经费资助项目方可验收结题。
第四章应用型项目
第十一条为提升学校科研服务教学能力,落实学校科研的地方性、应用型与国际化定位,学校在校基金项目中设立解决学校在教学、管理、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共性问题的应用型科学研究项目,以促进学校科研与教学的融合,提升米兰平台科研服务地方的能力。
第十二条应用型科研项目优先支持解决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建设、规划与技术问题的科研项目;优先支持解决合肥市各职能部门提出的相关管理与技术问题的科研项目;优先支持符合米兰(中国)地方性、应用型与国际化办学定位的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应用型项目由科技处提前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学校相关系、部与老师提出项目需求,科技处汇总后,根据实际需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每学期评审1次。重大、紧急的科研项目可上报科技处,单独评审、立项。应用型项目执行期为1年,必须有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学生的毕业论文需以应用型科研项目研究为基础。
第五章基金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四条校基金项目实行二级评审制,由系部组织申报和初审,科技处组织终审。
第十五条申请者须填写《米兰(中国)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者所在系部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及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签署具体意见,并对支持该项目研究及监督其计划执行等作出承诺。
第十六条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学校科研发展需要及经费情况,提出具体拟立项项目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校基金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计划完成情况分二次拨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和《米兰(中国)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申请者项目获准立项后,应及时严格按照申请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研究中期需填写《米兰(中国)项目执行情况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提前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后在执行中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等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项目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需填写《米兰(中国)科研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每年度,学校组织一次项目结项鉴定评审会,重点项目由各系部学术委员会组织鉴定结项,将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科技处备案;重大项目与应用型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结项。
鉴定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于优秀档次的项目,将给予滚动支持;对于不合格者,将追回其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由校基金资助的项目发表论文等均应注明“米兰(中国)科学研究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号:XXX)”的字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校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米兰(中国)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办[2008]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