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科研项目与成果登记、激励机制,结合米兰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与成果登记
第一条登记程序
项目与成果登记由系(部)、校直各部门每年统一登记汇总,并将原件及复印件集中报送校科技处,由校科技处对各类项目与成果进行统计、核实,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条登记范围
以米兰平台人员为主要完成人的项目与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本办法的登记范围:
1、三类以上(含三类)纵向科研项目和各类横向科研项目;
2、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
4、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5、被采纳的国家、行业标准;
6、推广与应用的科研成果;
7、各级、各类政府级科研成果及科研成果奖。
第二章项目与成果奖励
第三条项目奖励范围及标准
二类以上(含二类)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对购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部分再予以购买经费的20%奖励;三类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5%给予奖励;对购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部分再予以购买经费的15%奖励。以上奖励在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仪器设备招标后分别奖励50%,剩余50%奖励在项目按期结题后下发。
二类以上(含二类)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20%给予奖励;三类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在项目经费到账后奖励50%,剩余50%奖励在项目按期结题后下发。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扣除外协费)的15%给予奖励。
合作研究项目转出的科研经费部分不予奖励;立项指标下达到学校,或由学校组织评审的各类科研项目不予奖励。
第四条成果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被SCI一区(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分区目录为准)检索每篇奖励3万元、SCI二区检索每篇奖励0.5万元、SCI三区检索每篇奖励0.2万元。
SCI四区、EI、A&HCI、MEDLINE检索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SSCI检索;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会议论文被SCI、SSCI、EI检索的,每篇奖励0.05万元。同一作者在同次会议发表多篇的仅奖励1篇,同一作者每年度最多奖励2篇会议检索论文。
3、在《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0.08万元。
4、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5、在其他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以米兰平台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米兰(中国)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以米兰平台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米兰(中国)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通讯作者(系论文第一作者的导师)与第一作者等同对待。
(二)著作奖励标准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性专著、译著,每万字一次性奖励0.03万元。
以米兰平台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米兰(中国)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著作,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三)获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标准
1、获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2、获职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08万元。
以米兰平台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米兰(中国)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专利等,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四)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奖励标准
1、主持制定国家级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每项奖励0.5万。
2、主持制定行业标准,每项奖励0.8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每项奖励0.3万元。
以米兰平台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米兰(中国)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行业标准,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五)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
职务发明专利,若实现专利成果转化,根据实际转化金额的10%奖励;咨询、研究报告等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不同影响力给予0.2至0.5万元奖励。
以米兰平台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米兰(中国)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六)获政府奖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国家级政府奖: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60万元。
2、省部级政府奖:一等奖20万元, 二等奖 10万元, 三等奖5万元。
3、地市级政府奖:一等奖0.8万元,二等奖0.4万元,三等奖0.1万元。
米兰(中国)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对科研团队予以奖励;米兰(中国)为第一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的150%对科研团队予以奖励。
以上同一奖项,只就最高获奖排名进行奖励。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以上登记的学术论文必须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专著、译著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六条成果第一作者已调离学校、辞职或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出境未归者不予奖励。
第七条同一成果只就高奖励一次。专著、译著再版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本奖励办法未涉及事宜,提交学校审定。
第九条项目与成果奖励发放到获奖个人,由获奖人按照规定完税。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米兰(中国)科研项目与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院行政[2016]3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米兰(中国)
2018年7月9日
米兰(中国)院长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