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校(部分)联盟教师跨校互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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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24 浏览次数:1375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用型本科院校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合作原则,安徽省高校(部分)联盟(以下简称高校联盟)各校依托各自的学科特色和师资力量,开展教师跨校互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校及时交流本、专科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课程简介、师资情况和校历等有关教学管理的资料,以便互相了解各校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情况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校根据本校需要提出需聘报告,报告包括课程名称、教学要求、教学性质、总学时与周学时数、授课对象及人数、上课日期及地点、师资职称要求等内容。原则上需聘学校应在每学期的第14周之前将下学期需聘报告提交被聘学校教务处。 第三条 教师跨校互聘的具体操作由各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为避免与被聘教师本校的教学任务发生冲突,教师应聘须经教师所在院系行政领导批准,由教务处联系安排。 第四条 教师互聘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根据需聘学校的要求,可“短期(学期)”与“长期(学年或跨学年)”相结合、“专职聘任”和“兼职聘任”相结合。 第五条 互聘教师的基本条件规定如下: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学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教书育人。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 3.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4.在高校担任过教学工作,有一定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5.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的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量考核及津贴发放 第六条应聘教师跨校兼课工作量,根据聘请学校考勤记录和聘请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入教师业务档案,由聘请学校教务处出具书面证明寄送应聘教师所在单位,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和评选表彰的依据,但不与被聘学校的奖金和津贴挂钩。 第七条 应聘教师跨校兼课的课时酬金由聘请学校发放,标准如下:正高职称为每课时50-60元,副高职称(或博士)为每课时40-50元。应聘教师的课时计算按聘请学校在职教师课时计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聘请学校为外聘教师提供埠际往返路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以下合并统称交通补贴),标准如下:根据两校间实际距离(公路里程),按每月(以每月往返四次计)每公里3.5元计发。如甲乙两地相距100公里,外聘教师每月往返四次,则每月交通补贴为100×3.5=350元整。 第九条 需聘学校为需要安排住宿的的外聘教师提供住宿,并提供工作餐。 第十条 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和交通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需解聘的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和交通补贴解聘时一次结清。聘请学校双方互不支付管理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徽省联盟高校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