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新型贿赂形式层出不穷,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了新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型贿赂形式,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收受干股方式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由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但不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接受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等变相贿赂形式。
从办案实践看,新型贿赂形式与传统贿赂形式相比,往往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交易行为技术化、隐蔽化。传统贿赂方式比较直接,一般是面对面的交易。新型贿赂则不同,涉案双方不仅常常利用高科技手段,还日趋向证券、网络等领域渗透,这就使得贿赂行为不容易被识别。二是受贿手段期权化。一些腐败分子在位时不收钱,等认为安全了、退休了再收取,变现货为期货。三是权钱交易间接化。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四是市场化特征明显。涉案人往往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
新型贿赂形式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比较粗放,相关司法解释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就为犯罪行为人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制度漏洞。二是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运行的不透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为新型贿赂形式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三是新型贿赂形式隐蔽性强。新型贿赂形式在行贿内容、利益转移手段等方面都非常隐蔽,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具有“合法”外衣,这就使得侦查人员难以入手,查处难度大。四是行贿犯罪成本低。目前,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将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宽大处理,同时,对因行贿而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的处理不一致,导致“坐在金山上”服刑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实际上是对行贿者的放纵。
新型贿赂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治理也必将是一项艰巨、长期的系统工作。治本之策是加强源头治理,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贿赂的不同形态,作出具体规定,并加大惩处力度。比如,对受贿行为实行有罪推定,被指控者必须说清楚与其收入不相符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如果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该部分财产就应被认定为贿赂所得;又如,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的经验,对贿赂行为采取“零容忍”,即不对贿赂犯罪设定立案标准的起点,只要存在贿赂行为,就应受到惩罚。此外,还应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压缩贿赂行为的生存空间。
同时,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务之急是在提高发现和揭露新型贿赂犯罪能力上下功夫,在提高突破案件、深挖贿赂犯罪分子上下功夫。对此,相关部门应紧紧把握“不论受贿的手段如何翻新、方式如何隐蔽、情形如何复杂,只要涉案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从请托人处谋取了私利,就是受贿”这一规律,加强信息收集,不断提高办案科技化水平,提高查处新型贿赂行为的能力。(喻国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