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日前印发了《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保证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我省征兵工作征集范围的省属和国家驻皖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四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可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导有条件的入伍大学生自学原专业课程。入伍后的大学生,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确定学习进度。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一周内,学校须将本年度应征入伍学生基本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复学工作,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办理:
(一)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
(二)原就读学校撤销的,以及原就读学校无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经本人申请,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复学。
(三)原就读学校业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进行调整、合并的,经本人申请,在调整、合并后的高等学校复学。
(四)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复学。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任选本校其它本科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高职)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到省属一般本科学校学习。
(六)退役复学的学生,学习年限按服役前后实际学习时间连续计算。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七条 退役复学学生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录取到所学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中相关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统筹安排。
第八条 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所在学校在其复学期间应优先选拔他们为国防生。
第九条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的,入伍前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学费的,由学校减免;入伍前已缴纳学费的,被批准入伍后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并清退多缴的部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条 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大学生,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由学校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学校应准其复学;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中途退役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复学。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安置工作。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丧失自理能力,退出现役后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