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中国)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2-28      访问次数: 167

米兰(中国)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院行政〔201765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教育学历新生,按规定日期来院办理登记、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而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属违纪舞弊骗取入学资格者,取消其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每学期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已的学籍。未请假或请假不准,逾期超过二周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方有资格参加课程学习,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所取得的成绩有效。未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均不能参加课程学习。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 学业考核是指对学生学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考核方式主要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于每门课程结束后进行。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由课程结业考试(占50%)和平时成绩(占50%)综合评定。

第七条 学生已通过国家自学考试与米兰平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相当的课程,可免考,但不免修。学生可在该课程考试前向学校提出免考申请,并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免考。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业考核者,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不予正常补考。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者应在规定时间参加补考。

第三章 转专业、休学、复学、修业年限

第九条 新生若要求转专业,须在第一学期报到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申请,持相关证明或县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复学时须提交复学申请和有关证明,经审查同意后可随同下届同专业学习,休学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复学后允许免修。不能按时复学者,不再保留学籍。如无相同专业,经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一条 学制2.5年的修业年限为2.53.5年,不超过3.5年;学制5年的修业年限为56年,不超过6年。

第四章 留级、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正常补考后有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原则上留入下届相同专业,下届无相同专业时,转入相近专业。留级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留级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缴纳学费等事项。未请假或请假不准,逾期超过二周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因病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报到的或不注册而又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5、主动申请退学者;

第十四条 凡应予退学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公布,同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于学生本人。对无法反馈到学生本人的,学院将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告,视为反馈学生本人。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全面完成学习任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1、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定,积极努力自学,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者,通报表扬;
2、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学生毕业时,全优生由学校发给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成绩,若为初犯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予以退学。
2、学生道德品质恶劣,在考试中有替考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十九条在籍学生修业期内,完成教学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试成绩合格及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修业期满,课程仍有不及格者,学院将颁发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可在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学院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随同下届;若不合格,不再接受其补考申请。

第七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条件与《米兰(中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米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