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15      访问次数: 504
教高〔2007〕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
(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原省教委制定的《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教成〔1998〕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对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的宏观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原“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的管理的需要。为此,省教育厅修订了《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
(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和各类教学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点))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省、外省及国家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主办高校)在本省各地设置的函授站(点)。
     第三条  函授站(点)是主办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点)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主办高校在皖设置函授站(点)的办学活动、教学情况、管理状况实行年审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函授站(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执行主办高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高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六条 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函授站(点)的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主办高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根据本办法协商建立函授站(点)。
     第八条  主办高校在建立函授站(点)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是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者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及确有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
     主办高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不得在党政机关或中、小学校设置函授站(点)。函授站(点)不得衍生其它教育机构,不得以函授站(点)名义单独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
     (二)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系统、行业的人才需求和本校的办学条件,在教育部或者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点)。
     (三)设置函授站(点)的数量,应当同主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点)应当建立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九条设置函授站(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连续或者隔年的报考生源;
  (二)能提供固定的教学场所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其他办学条件;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四)能就地或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五)能保证必要的办学经费。
     第十条 函授站(点)设站长1人(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函授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主办高校的培训。
  第十二条 函授站(点)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高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点)将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高校推荐。函授站(点)推荐的辅导教师必须经主办高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函授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高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主办高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高校或函授站应予以奖励。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高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
           第三章  函授站(点)的设置程序
 第十六条  凡在本省各地设置函授站(点),必须由主办高校向函授站(点)的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前置性备案。
 第十七条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申请办理函授站(点)审核、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点)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
(二)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开设的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层次(本科、专升本科、专科)、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人数等;
 3、函授站(点)的办学地址及办学条件;
 4、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5、函授站(点)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6、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主办高校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7、履行合作办学协议的期限及善后问题的处理措施;
 8、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9、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点)的内容。
(三)填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审核备案表》。
     第十八条  置函授站(点)的备案时间为每年5月份,审核时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备案。合作办学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高校协商确定。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属高校在外省设置函授站(点)招生需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设置函授站(点)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章 函授站(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点)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主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函授站(点)行使管理、监督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函授站(点)的设置条件;
     (二)向函授站的主办高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协助主办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和申报招生计划;
     (三)对辖区内函授站(点)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本辖区内函授站(点)的乱招生、乱办学、乱设站(点)等违法违纪办学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主办高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所属函授站(点)传达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函授招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函授站(点)管理等规章制度,对组织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
     (三)制订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自学进度表》和相关课程的自学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四)负责选派主讲教师,审查、备案函授站(点)聘任的辅导教师;
     (五)按照《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实施教学,对所属函授站(点)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每学期组织对所属函授站(点)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
     (六)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函授站(点)负责人会议,对函授站(点)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突出的函授站(点)以及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研究解决函授站(点)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七)严格财务管理,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自觉接受和服从所在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三)落实函授站(点)的建制,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四)配备函授站(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定期研究和解决函授站(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函授站(点)的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函授站(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生源组织工作;
     (二)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高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高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高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高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高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积极配合主办高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年审或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高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点)的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份、11月份各进行一次。由函授站(点)填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年审表》,经主办高校审核,报函授站(点)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全面核查,并将审查结果于每年5月底、11月底以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市年审结果,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复查,确认并公布年审结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函授站(点)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八条  函授站(点)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函授站(点),在年审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成主办高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点)招生或撤销该函授站(点)。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函授站(点)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点)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反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审核、备案的函授站(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不予审核、备案其函授站(点)资格,主办高校必须对已经招收的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限期整改的函授站(点),在整改期间主办高校不得继续安排其招生计划,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安排其招生计划。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函授站(点)。主办高校对给予撤销的函授站(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应采取积极措施,对该函授站(点)的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原《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