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米兰(中国)章程》,结合米兰平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米兰平台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办学宗旨,贯彻“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秉承“厚德博学,善思致用”的校训精神。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要求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在米兰平台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依照《米兰(中国)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生会、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学生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制度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住宿管理的制度要求,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资助
第十八条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评奖评优活动。学校制定评奖评优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引进校外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相关要求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与银行的合作,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学生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实施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校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相关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需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处分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米兰(中国)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要求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邀请专业人员参与。
学校制定并施行《米兰(中国)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关于学籍学分、违纪处分、学生申诉、学生公寓管理等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在米兰平台接受高等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