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米兰平台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九人组成。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人以及申诉学生所在系的教师、学生代表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教师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部门可直接也可委托学生所在院系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务公开栏内公告。
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听证程序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情况(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来决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如实举证。
第十九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和复查结论建议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