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教育部聘请并领导的指导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最高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二条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教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接受教育部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高等学校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四)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高等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推进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参与开展本科专业三级认证,加强高等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六)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教指委一般按照专业类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综合类、课程类、专项工作类等教指委。
第五条教指委根据需要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相关教指委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分委员会在推出具有实质影响的教育教学领域相关举措时,应当经该教指委同意并由该教指委统一进行工作协调、部署。
第六条 各教指委及分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各教指委设秘书长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聘请,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2人。
第七条教指委总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联系各教指委工作,建设教指委工作交流网站(http://jzw.bkzy.org),发布政策文件、工作通知,加强各教指委沟通联系。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教指委委员由高等学校、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教育部在省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行业部门(协会)和上届教指委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委员任职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教指委工作的时间。
(五)身体健康。
(六)专项工作类教指委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高等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助主任委员指导秘书长做好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教指委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定期组织召开,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建立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各教指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各教指委应及时向教育部报告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情况。
全体委员会议职责是,研究并通过该教指委工作细则、组织运行机制等工作制度,研究并通过教指委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其他委员)所做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无法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五条 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4/5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十六条 各教指委应至少每6个月1次通过教指委工作交流网站(http://jzw.bkzy.org)及时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委员参加工作情况等报教育部,进行工作交流和展示,作为考量教指委和委员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教指委研究形成的各种标准、规范、报告、政策建议等指导性文件,需报教育部审核。
教指委组织开展全国性会议、评比、培训、赛事等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需及时报送教育部。
第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各教指委及各分委员会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进行届中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主要任职条件。
2.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从不参与教指委活动、相关会议或提交工作报告。
3.因工作变动、个人原因等主动提出辞呈。
4.委员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教指委聘期届满止。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对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印章使用事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4〕2号),教指委开展工作时如需使用印章,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代章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由秘书长所在单位代章。
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
教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教指委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总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