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办〔2007〕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的通知》(教秘〔2005〕17号)的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定的金融机构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
第三条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设立米兰(中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查学生的贷款资格,并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贷款的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六)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七)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按时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还款确认手续和催收贷款工作;
(九)协助银行和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参加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除外。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具有我院有效学籍和学院发放的学生证;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认真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七)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
(八)经办银行规定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计划及贷款额度
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下旬统计全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下达贷款总额度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依据各系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各系贷款名额,并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第九条学院每年不超过银行贷款额度发放助学贷款,参加贷款的学生以每人每年5000元(含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生活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审查和审核。在校专科生原则上只允许参加两年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原则上只允许参加三年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每年的贷款总额度由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十条学院和经办银行每年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事务。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按规定时间递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书,并如实填写《米兰(中国)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各系负责对学生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进行审核。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如实、完整地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各类申请表、审批表和本人贷款申请书;
2、申请人合法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提供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未成年人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乡、镇、街道民政(政府)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和当地贫困证明、下岗证明(农村贫困证、城市低保证);
4、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卡号;
5、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审查获贷款资格后,认真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六章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贷款学生资格及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全院公示5天,公示无疑议者,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报送经办银行,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经办银行审批后,组织申请贷款学生填写贷款合同和借据,并协助银行做好放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申请人一次申请,银行一次审批,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院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七章贷款的变更和中止
第十六条学生在贷款期限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提前15天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关系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可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签订变更贷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转学的,须经学院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院(校)和相应银行办理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或者转学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学院将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本人、父母、监护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否则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休学、退学、自动放弃学籍、被开除学籍、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三)在贷款申请、审批过程中,有意隐瞒重要事件或有欺骗行为的;
(四)未执行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第八章贷款期限、贴息、计息、回收及展期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及罚息全部自负。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借款学生有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形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月(季度)结息,偿还贷款可选择一次性偿还本息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原则上学生毕业后6年内还清本息,可提前还贷。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要按时付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约定的帐户在结息还款日或贷款到期日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扣收相应的本息,经办银行及学院对其行为当作不良信用和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有权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信用表现在思想品德评定和毕业就业推荐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对其行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校园网等媒体或通过银行在金融系统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监督系统上公开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后就业单位及违约行为。
(一)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
(四)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毕业后主动将毕业后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通过学院函告经办银行或直接函告经办银行,按期偿还本息。贷款学生毕业后如情况变动,须在20天内函告经办银行或通过学院告知银行。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60天内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条贷款展期:毕业后直读研究生、专科升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工作要求,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及时、客观、准确反映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在校表现和信用表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定期监督考察,公布结果,及时把借款学生诚信表现记入个人鉴定并报经办银行。
第三十三条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在每年的11月份上报《还款期已到但未偿还贷款学生信息情况跟踪表》(包括前几届所有贷款未还的毕业生情况)。
第三十四条学院和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对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并责其偿还贷款,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在校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学院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退学等手续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系贷款工作进行考评,将其纳入到对各系学生工作年度考核体系之中,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1、材料上报不准确,不及时,出现违例每例扣1分;
2、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学生,没有即时发现并上报资助管理中心扣1分;
3、学院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退学等手续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扣5分;
4、毕业生还贷率在100%加5分,90%以上加2分,,60-70%扣2分,60%以下扣5分。
第 十 一 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