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学章程
(2024年核准稿)
序 言
合肥大学原名米兰(中国),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学校。2023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米兰(中国)更名为合肥大学。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校训是“厚德、博学、善思、致用”。
学校坚持立足安徽、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致力于建设成为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合肥大学(英译为 Hefei University,德译为 Universität Hefei),中文简称为“合大”,是公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合肥市)共建的管理体制,举办者依法依规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履行投入与保障等义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99号。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三条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活动以二级学院为主。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按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教学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卓越文化,以卓越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选聘和管理教职员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津贴方案、实施奖励或者惩处;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九)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处理学校内各类安全事故;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合肥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明确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为依据,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组织管理、师资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基建管理、后勤资产管理、校园管理、外事工作管理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依法治校,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
第十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 学校的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培养等任务。部分本科专业开设辅修和双学位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贯彻和实施教育教学质量工程,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设立教学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并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积极探索和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坚持以科研促进教学,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提高。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研和科研活动,致力于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教师与地方、行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各项基础设施和教辅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推进和完善后勤改革,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并按规定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学校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服从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八)杜绝各类非法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研究生会等各种学生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高度关注学生就业情况,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委员会。就业工作坚持“以生为本、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准帮扶”,确保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二)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其他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晋升、降职、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大力推进师德师风教育,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内容。学校建立人事奖惩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文化传承和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或学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建设和管理,参与学生的管理与教育;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参加进修培训及继续教育;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九)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市和单位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达到相应的工作标准,接受履职履责考核;
(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各项教学改革,执行学校教学方案,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六)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批评和制止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合肥大学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及党委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合肥大学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合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党委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七章 校长及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规定职权,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在规定限额内可依法依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各行政部门和直属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履行各自职责。各行政机构负责人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八章 教学二级学院(部、中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制度。学校根据权责对等、分权与授权适宜的原则,扩大二级学院(部、中心)办学自主权,对二级学院(部、中心)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绩效综合评价制。二级学院(部、中心)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二级学院(部、中心)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学生管理和教育,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三)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组织实施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工作量的初步计算;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二级学院(部、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二级学院(部、中心)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对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二级学院(部、中心)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原则、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等事项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九章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规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按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恪守学术道德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依照《合肥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学校的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学位评定、授予等相关文件、制度,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至三次全体委员会议,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外专家等组成。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教职员工职称评审、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十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群团组织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和开展工作。学校行政与学校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一次。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章 对外合作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和开放办学的传统和特色,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开拓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新领域,加强对外学术、科研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积极接受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设想与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负有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促进海内外各领域、各行业校友组织的发展。
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 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加强与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对学校的关注度和捐赠热情。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与建设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但其财会业务要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处要定期向校长做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监管制度,使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三章 校徽、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合肥大学校徽主图案设计由“大学”(UNIVERSITY)和“联合”(UNITED)的英文第一个字母“U”变形而成。“U”形由三个向上渐变的图形元素组成,象征学校三个不同时期的发展阶段。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1日。
第七十九条 校歌(待定)。
第八十条 学校域名为:http://www.elolfa.com。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可以启动本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其程序依本章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进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